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叁罪,均減刑,並分別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3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3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