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發之家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佳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長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