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於5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