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81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其他應收款是何種費用、請求其他應收款之契約條款依據為何。
三、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列計)。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