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21日下午2時於本院刑事第10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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