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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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黑瑀安具保人黃克偉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克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黃克偉因被告黑瑀安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10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通知具保人應按期帶同被告報到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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