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琮琪 即 謝國偉 之繼承人、謝 蔡淑英 即謝國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繼承人謝琮琪、 謝蔡淑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