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陳國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榮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9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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