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賴冠昕 被告LETHITONGUYEN上列被告因108年度簡字第6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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