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諾亞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