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少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少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少群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應如判決附記事項所載之時間及方式向被害人 陳宗盛 支付損害賠償,於108年9月23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7年8月11日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8年9月1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應如判決附記事項所載之時間及方式向被害人陳宗盛支付損害賠償,於108年9月23日確定;嗣於緩刑期前內之107年8月11日上午10時許,更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8年9月1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7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9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應堪認定。足見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前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7號判決,對被告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