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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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何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恕德學校財團法人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87,500元(即兩造於103年7月11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款),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5,79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9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112元,原告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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