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秋蓉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秋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3年3月15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板南門市」店內(公開營業中),徒手從商品陳列架上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離去。
(二)於103年4月6日上午11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文青門市」店內(公開營業中),徒手從商品陳列架上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該店人員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於103年4月8日通知吳秋蓉到警局說明,始查悉此部分犯行,並扣得吳秋蓉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2、22、24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 李靜婷 )。另吳秋蓉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犯上開(一)所示犯罪前,主動向警方供出該部分竊行,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 金怡苔 )而自首之,並接受裁判。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吳秋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金怡苔於警詢時、李靜婷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三)證人即查獲警員吳將豪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
(五)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張(偵卷第8、17頁)、扣押贓證物照片1張(偵卷第18頁)。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上開二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查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竊行,因被害人並未報案,檢警原不知有該犯罪之發生,乃係被告於為警查獲其涉犯上揭犯罪事實欄
(二)所示竊行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另涉犯上揭犯罪事實欄(一)犯罪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該部分竊行,且提出該部分之盜贓物,此觀證人即查獲警員吳將豪到庭證詞甚明(本院卷第10、11頁),嗣被告亦未逃避接受裁判,此部分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其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不致使本案成立累犯),仍不思警惕,復在公開營業之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被害人放置在商品陳列架上之物,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手法尚稱平和,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並主動提出部分竊得商品,均已發還被害人,且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已與被害人李靜婷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有和解書1份可證(偵卷第20頁),犯罪後之態度尚佳,並考量被告現罹有強迫症之精神疾病,此據其提出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偵卷第19頁),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被告之病情,雙和醫院函覆略以:「(一)個案強迫症為怕髒、重覆洗手、吐口水等…。(二)個案強迫症和其偷竊行為並未有顯著關聯…」等語,有該醫院103年度10月8日雙院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病歷資料存卷可按,認被告罹此精神疾病尚不致嚴重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兼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挺立鈣加強錠│2瓶│├──┼───────────────────┼────┤│2│善存維他命│2瓶│├──┼───────────────────┼────┤│3│極潤保濕化妝水│1瓶│├──┴───────────────────┼────┤│合計售價(新臺幣)│1,456元│└──────────────────────┴────┘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極潤化妝水錠│2瓶│├──┼───────────────────┼────┤│2│極潤乳液│1瓶│├──┼───────────────────┼────┤│3│HemeChic粉嫩潤脣膏(櫻桃)│1件│├──┼───────────────────┼────┤│4│HemeChic粉嫩潤脣膏(寶貝粉)│1件│├──┼───────────────────┼────┤│5│HemeChic粉嫩潤脣膏(酷炫灰)│1件│├──┼───────────────────┼────┤│6│媚比琳純淨礦物BB霜30ml│1件│├──┼───────────────────┼────┤│7│水美媒超導離子水面膜(3片裝)│1件│├──┼───────────────────┼────┤│8│肌研極潤保濕化妝水│1瓶│├──┼───────────────────┼────┤│9│肌研極潤保濕乳液│1瓶│├──┼───────────────────┼────┤│10│肌研即潤保濕乳液90ml│1瓶│├──┼───────────────────┼────┤│11│肌研極潤保濕lOOml│1瓶│├──┼───────────────────┼────┤│12│DHC女性純橄情煥采精華│1瓶│├──┼───────────────────┼────┤│13│DHC櫻桃果明C化妝水│1瓶│├──┼───────────────────┼────┤│14│DHC攜帶型卸妝棉│2件│├──┼───────────────────┼────┤│15│DHC淨白修護凝露│1瓶│├──┼───────────────────┼────┤│16│SHOT一口調酒-B52轟炸機30ml│1瓶│├──┼───────────────────┼────┤│17│蝶矢無砂糖天然甜梅酒│1瓶│├──┼───────────────────┼────┤│18│萊萃美維生素C口嚼60錠入│2瓶│├──┼───────────────────┼────┤│19│萃美高濃度魚油100粒│2瓶│├──┼───────────────────┼────┤│20│克補+鋅衣錠30錠裝│2瓶│├──┼───────────────────┼────┤│21│克補+鐵膜衣錠30錠裝│3瓶│├──┼───────────────────┼────┤│22│挺立鈣加強錠│1瓶│├──┼───────────────────┼────┤│23│銀寶存綜合維他命30錠│1瓶│├──┼───────────────────┼────┤│24│善存維他命│1瓶│├──┴───────────────────┼────┤│合計售價(新臺幣)│8,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