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謝欣 諭被告 方郁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據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36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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