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訴字第72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訴字第72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3年訴字第70、71、72、
73、86、87、88、89、90、
91、92、93、94、96、182、183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年
5月29日113年再字第3至6、19至27、29、115、
116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先後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而就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並經本院
113年再字第3至6、19至27、29、115、116號訴願再審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不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詳如附表),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各該法院以更換承審法官重審或續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號│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拒絕賠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112年││1│113年訴字第70號│113年再字第3號│度賠字第8、9、12、13│││││、15至19、21至25│││││號(共14件)│├──┼─────────┼──────────┼───────────┤│2│113年訴字第71號│113年再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13號│├──┼─────────┼──────────┼───────────┤│3│113年訴字第72號│113年再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14號│├──┼─────────┼──────────┼───────────┤│4│113年訴字第73號│113年再字第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23號│├──┼─────────┼──────────┼───────────┤│5│113年訴字第86號│113年再字第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22號│├──┼─────────┼──────────┼───────────┤│6│113年訴字第87號│113年再字第2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26號│├──┼─────────┼──────────┼───────────┤│7│113年訴字第88號│113年再字第2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25號│├──┼─────────┼──────────┼───────────┤│8│113年訴字第89號│113年再字第22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賠字第44號│├──┼─────────┼──────────┼───────────┤│9│113年訴字第90號│113年再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17號│├──┼─────────┼──────────┼───────────┤│10│113年訴字第91號│113年再字第2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3號│├──┼─────────┼──────────┼───────────┤│11│113年訴字第92號│113年再字第2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8號│├──┼─────────┼──────────┼───────────┤│12│113年訴字第93號│113年再字第2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13│113年訴字第94號│113年再字第27號│年3月24日新北院英│││││文字第1120000458號函│├──┼─────────┼──────────┼───────────┤│14│113年訴字第96號│113年再字第29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19號│├──┼─────────┼──────────┼───────────┤│15│113年訴字第182│113年再字第1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號││國賠字第2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16│113年訴字第183│113年再字第116號│年度賠字第47至49號│││號││(共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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