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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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受送達處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前揭裁定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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