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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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告 陳志豪
陳思源 上列被告陳志豪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陳志豪及陳思源共同竊盜其中和南勢角門市販售之手機,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被告陳思源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惟未併同上訴而列為本案刑事被告,然與本案被告陳志豪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告亦以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請求回復損害,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亦得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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