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黃源智 被告 黃良全
黃良平 黃葉 黃耀雄 陳春能 陳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00元,又原告應有部分為84分之4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以前揭土地應有部分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5,786元(計算式:2,145㎡×2,700元/㎡×4/84=275,7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