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4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文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8年1月3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4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文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8年1月3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