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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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有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申請電信服務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