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賴宏勝
一、【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易貸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