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楊秀絨 被告 林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5,4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