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陳 謝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謝淑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4年2月24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
借款①1,160,000元②4,34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04年2月26日起至124年2月26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相對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①109年1月26日②108年11月26日止,現尚欠本金①957,181元②3,624,6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88│152.14│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4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層樓房│81│75│15│平│加強│15│7.│平│全部│││9│網寮里永二街│康區二王│加強磚造│.5│.0│6.│方│磚造│.5│36│方│││││447之1號│段588地││3│3│56│公││0││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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