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黃富郁 兼法定代理人 鄭美蓮
黃彙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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