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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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