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藏禮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51、866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106甲091對被告乙○○提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告訴,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51號107年度偵字第8667號被告乙○○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屠宰工人,其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16時許,在臺南市肉品市場安南場(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內宰殺豬隻時,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派駐該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即代號106甲09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該處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詎乙○○竟意圖性騷擾,乘106甲091不及抗拒,伸手拍打106甲091之臀部,並口出「你的屁股軟軟的」之言詞,而為性騷擾。
二、案經106甲091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106甲091於警詢、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 周雅強 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處理性騷擾事件檢核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三、至告訴及函送意旨雖以:被告上開伸手拍打106甲091臀部,口出「你的屁股軟軟的」言詞之行為,致106甲091無法繼續執行衛生檢查工作,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惟本件經106甲091於偵查中陳述:被告當場並無以身體腕力或物理力,或以事要脅,但因造成心理上之恐懼,事發下午4時至晚上8時無法再做檢查工作,生產線無法屠宰等語,此有詢問筆錄在卷可查。則本件被告雖有拍打106甲091臀部之性騷擾動作,然被告係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前揭行為,客觀上尚無當場對有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所為核與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實難遽對被告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因與本案具有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檢察官董和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德輝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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