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8號聲請人 鄭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㈨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㈩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㈡、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機構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聲請人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稱其於新化鎮農會之定存及利息所得係父親 鄭啟生 所有,及配偶用聲請人名義買賣股票,請分別提出有力之證明(如鄭啟生領出數額、日期核與其轉入其他帳戶之數額、日期得以相符;證卷商營業員能證明聲請人配偶曾以其名義電話下單),否則此部分均不予採信;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㈤、請提出以聲請人、配偶及所有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㈥、聲請人所有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
㈦、聲請人稱於95、96年間曾「向親戚舉債」以支應協商金額,請提出向該親戚借貸之總額及現清償狀況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借據、支票)。
㈧、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勞健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若聲請人配偶曾經失業,另並提出失業之時間、原因及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
㈨、聲請人父親鄭OO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配偶甲○○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㈩、請釋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經查年幼之OOO每月扶養費應不須10,000元(聲請人自陳負擔二分之一為5,000元,總額即為10,000元),請重報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於OOO之扶養費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參酌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比例核實陳報)
、請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南縣新化鎮農會帳戶中,97年4月16日存進安聯人壽96,154元,及97年5月23日保誠人壽存進19,000元之項目分別為何?
、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
、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請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究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