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 李志鈞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樓之00
李翠璣 被上訴人 戴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580萬元+2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