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2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宇廷 選任辯護人 羅正展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20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鄭宇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