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27號、97年度執他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長槍(即空氣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偵字第12601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06號判決無罪,並於96年11月12日確定。扣案之長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長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㈡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空氣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5.8焦耳/平方公分。㈢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空氣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9.0焦耳/平方公分。」、「殺傷力之相關數據: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6日刑鑑字第0960079600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空氣槍2枝,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應具有殺傷力而屬違禁物,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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