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美玉 債務人 謝志文 債務人 謝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一)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肆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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