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郭健勝
訴訟代理人 陳品伃 律師
顏紘頤 律師
被告 郭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有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
編號
判決欄位及頁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2頁第10行、判決第3頁第14行
郭健興
2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興
郭健興
3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