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郭健勝

訴訟代理人 陳品伃 律師

顏紘頤 律師

被告 郭健興

郭登賢

郭登貴

郭登賜

郭怡廷

郭秋蘭

郭香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有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

編號

判決欄位及頁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2頁第10行、判決第3頁第14行

郭建興

郭健興

2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興

郭健興

3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勝

郭健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