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

原告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宗聖 律師

被告 陳順興

陳順城

陳俊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分割遺產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訴外人 陳順源 以兩造為被告另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陳楊文妹 所立遺囑無效,並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訴訟,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判決在案,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因被告等對該案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停止訴訟,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59、277頁)。本院審酌前揭訴訟所涉遺囑是否有效,為本件有無侵害原告特留分之先決問題,是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上開案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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