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珮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8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珮慈於1.民國108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41,66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20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1663元陳珮慈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201元陳珮慈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1663元陳珮慈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44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8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2新臺幣6201元陳珮慈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44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8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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