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鄭百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徐彩月 、 劉建佑 即 劉清泉 之繼承人、 劉秀珠 即劉清泉之繼承人、 劉佩君 即劉清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劉清泉之繼承系統表。
㈡經查劉徐彩月僅為附卡持有人,請提出其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
㈢請確認劉徐彩月是否亦為劉清泉之繼承人?並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是否為「劉徐彩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清泉之遺產範圍內……」,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