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淑芬
蔡銘宗 兼許秀卿之繼承人
蔡朋志 即許秀卿之繼承人
蔡語妡 即許秀卿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蔡朋志即許秀卿之繼承人、蔡語妡即許秀卿之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秀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孟岳兼許秀卿之繼承人、蔡銘宗兼許秀卿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玖仟 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蔡朋志即許秀卿之繼承人、蔡語妡即許秀卿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秀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孟岳兼許秀卿之繼承人、蔡銘宗兼許秀卿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