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n訴字第一О九?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命以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具保後,其覓保無著,參以其於偵查中供承係同案被告甲○○提供吃、住及經濟來源等情,認其顯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