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聲請人 湯易友 (即被繼承人 詹益金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詹益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詹益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詹益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詹益金(男,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業於民國101年9月
5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07年7月6日以107年度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並提出107年度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贈與清單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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