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卡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1│汎佳行印刷事│華南商業銀│81,625元│民國101年8月│ED0000000│3個月│││業有限公司│行長安分行││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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