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勝通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吳勝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三、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吳勝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60號執行卷第2頁),然被告即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27日新北檢兆巳106執13741號通知函及該函之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按,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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