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炳飛受刑人即被告王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炳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黃炳飛因受刑人即被告王勝背信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前於104年8月7日,因被告背信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送達證書4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