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7日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台幣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7日起至100年9月17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料借款後未按期還本繳息(目前現欠本金共計新台幣1,391,902元),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80,103元│97年5月17日│6.535%│97年6月18日│├──┼────────────┼───────────┼───────────┼───────────┤│002│1,111,799元│97年5月17日│5.535%│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