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9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