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67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7月7日,邀同債務人甲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3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嗣於九十五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詎料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86,125元整,及自民國98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8%計算之利息。又甲○○既為本案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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