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 劉福春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於敗訴部分,係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內如原審判決附圖編號F所示面積37平方公尺土地,及給付使用該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面積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449元計算,核定為756,613元【計算式:37平方公尺×20,449元=756,613元】;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上訴利益,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