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565號聲請人群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駟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