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