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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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邱暄文 被告 葉進富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0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
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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