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87號聲請人 樊林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樊泗吾 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㈡請提出聲請人樊林欣之印鑑證明(其上記載之申請目的應與本件聲請相符,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