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陳 均凱 即 陳柏 樺債務人 陳志民 債務人 胡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887元│胡金月、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均凱即陳柏│2月19日起│3月24日止│││││樺、陳志民├──────┼──────┼───────┤││││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3月25日起│6月30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7月01日起│││└──┴───────┴─────┴──────┴──────┴───────┘┌──────────────────────────────────────┐│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887元│胡金月、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均凱即陳柏│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樺、陳志民│││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